加快我县第三产业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紧迫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全县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05]4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增强服务功能,促进我县第三产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 放宽市场进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服务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鼓励外商资本进入的或国有 资本退出的服务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科技研发、对外贸易、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市政公用、体育场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境绿化、教育卫生、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等领域的投资经营。
(二) 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和减少审批环节。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三产企业办理专项许可。凡是新设立的三产企业,其投资内容符合当年度产业导向目录,且不涉及申报程序,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 放宽登记注册条件。设立公司制(除一人公司)三产企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可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企业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四) 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五) 放宽企业登记冠名条件。企业可自主申请冠县名;对申请冠"中国"、"浙江"、"嘉兴"名称的,工商部门帮助企业及时予以申报。
(六) 鼓励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凡总部设在海盐的连锁企业,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纳入当地管理。
二、扶持重点领域
(七) 支持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
鼓励企业投资经营各类商贸业(含社会餐饮),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3%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租赁经营各类商贸业,租赁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租赁经营期限10年以上,给予12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年租金补助。
重点扶持专业市场建设。对新建(扩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3%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含农改超、农加超项目),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3%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新建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自开业起,第一年免收各种规费,第二、三年减半收取(不含税务部门征收)。
对当年销售额(或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经营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销售额(或交易额)首次突破2亿元,且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经省级以上经贸、工商等部门认定,进入全省50强、全国200强的专业市场和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30万元。
农村现代流通网和新建或改造特色街(区),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八) 支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企业投资新建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连锁经济型酒店、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和国际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3%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旅游景区和旅游饭店实行规范化、标准化,对通过改造升级为2A及以上景区称号的,每升格一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被新评定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的,给予经营者5万元的奖励。
(九) 支持文化休闲业发展
鼓励、促进文化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等文化经营单位,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广告、创意设计、文化传播行业中年度经营业务收入居全县前三位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给予当年业务收入超过上年部分2%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
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各类室内外体育活动场馆、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会展中心、艺术品收藏馆等文化体育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3%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高水平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比赛,对举办经批准的全国级别比赛的企业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对举办经批准的省级比赛的企业给予2—5万元的奖励。
(十)支持临港服务业发展
支持物流业发展。鼓励企业投资货物运输、仓储、配送、港口、码头等公共物流项目,设立第三方物流企业,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3%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物流、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用地给予优先保障。
支持科研和技术服务企业发展。从事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十一) 支持其他第三产业发展
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投资建办社区养老、康复、家政、停车场等社区服务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3%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规划的村级服务类项目,参照社区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
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对中介服务业年度经营业务收入前三位且比上年增长15%的企业,当年经营业务收入超过上年部分给予2%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国内外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创办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卫生医疗机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给予3%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国际500强、国内200强的知名三产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给予经营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营造良好环境
(十二)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设立县第三产业发展资金,财政投入按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列入预算,并逐年予以增加。扶持资金采取补贴、奖励及对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配套等方式,重点扶持在全县第三产业发展中影响大、带动和示范作用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现代物流业、旅游业、商贸业、社区第三产业及其他重点第三产业项目。本意见中涉及的补助和奖励资金从县三产发展资金中安排。各镇、区也要相应安排三产发展资金,与县级三产发展资金配套使用,加大对第三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县政府定期评选表彰全县优秀三产企业并予以奖励。
(十三)清理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是收费标准有规定上、下限幅度的,一般按下限额度收取。
(十四)强化考核管理。建立第三产业发展绩效考核制度,把第三产业发展作为考核本县有关部门和镇、区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五)本政策不适用政府性投资项目;凡享受县内以项目定政策的,不再适用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对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执行。
本政策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三产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